English

工作无过失≠续签合同

2000-03-22 来源:生活时报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杨振波 周凤星 我有话说

刘某和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期满后,公司告知刘某不与他续签合同。刘某不服,认为自己工作一直认真负责,也没有什么过错,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,要求与该公司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。

仲裁部门裁定,不支持刘某续签的请求。

我国《劳动法》第23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,劳动合同即行终止。”当然,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。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34条规定:“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,劳动者在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,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。”

本案中刘某与合资公司所签订的3年合同到期后,并不存在《意见》34条所规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况,并且《劳动法》第17条规定:“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”根据这条规定可知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劳动合同是否订立,期限的长短,是由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确立的,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,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,续签劳动合同是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本案中,合资公司在劳动合同届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,只是刘某单方面表示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,他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公司是不公平的,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